广西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试行)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广西交通运输职教集团的运行,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运行和发展机制,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广西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推进广西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以路桥、汽车、交通安全等交通运输大类专业为纽带,由职业教育院校、相关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社会有关单位等自愿参加的协作、合作组织,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专业联合体。职教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内成员原有的各自的法人地位、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和人事关系不变。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合作交流、共享资源、同闯市场、共赢发展”为工作基础,以“引领、协调、沟通、共享、服务”为工作重心,以“依靠政府、依托企业、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为工作思路,以服务为宗旨,以契约为保证,以项目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共同联手培养交通运输行业急需人才。通过充分有效的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校企合作,优化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人才培养与培训、人力资源开发、产学研结合、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展开实质性的探索与融合,带动集团各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共同发展,从而发挥群体优势,打造交通运输职教品牌,为广西经济和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五条 集团制度: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目标:通过组建广西交通运输职教集团,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依托交通行业企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施优势互补,人员互通,信息共享,联合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实现人才培养质量与生产效益共同提高的校企“双赢”。加强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之间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与共享,依托专业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促进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实现“零距离上岗”,形成校企良性互动,推动校企共同发展,使校企互惠双赢,提升职业教育综合实力,促进职业教育特色化,品牌化。
第七条 集团任务:
1、实现集团内各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的优势互补,共享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的研讨和交流,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探索实现集团内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渠道和同层次院校的学分互认,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
2、实现集团内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形成校内实验实训、校外企业顶岗实习一条龙,为学校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和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开展产学研合作、订单式培养,进行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
3、开展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和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提高集团成员员工整体素质。
4、建立竞技平台,定期举办技能竞赛,展示学校学生和企业员工风采,提高学生和员工技能水平。
5、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宣传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文化,发布用工信息;宣传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与建议。
6、开展与区内外其他行业职教集团以及国(境)外职教机构的交流活动。
7、设立集团奖励基金,奖励为集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单位及个人。
8、拓展和交通运输业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院校、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
(二)自愿遵守职教集团章程,恪守职教集团宗旨,支持职教集团工作;
(三)在行业内具一定的影响力;
(四)需由集团成员单位提名推荐。
第九条 成为集团成员单位的程序
(一)由集团成员单位提名推荐,并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提交企业或团体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及相关表格;
(三)秘书处每季度对提名进行统一审核;
(四)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同意;
(五)领取成员单位牌匾与证书。
第十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三)拥有合法使用“广西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的权力,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四)拥有参与集团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拥有集团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六)有权向集团提出议案。
(七)拥有申办集团年会的权利。
(八)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遵守成员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及各种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团结协作,保守集团秘密,自觉维护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五)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实习协议接纳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任务,并配备符合条件的实训指导教师。
(六)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职教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及时提供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七)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八)牵头单位有责任指导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工作,并协助培训师资。
第十二条 退出
成员单位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清理完毕,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退出集团,并交回成员证书和牌匾。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职教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集团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职教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职教集团在区交通运输厅、区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实行理事会负责制。职教集团在牵头学院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加挂“广西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牌匾,并在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成员单位等加挂相应牌匾,同时授予参会代表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集团领导机构
(一)职教集团由各成员单位组成,设立名誉理事长1-2名。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任期四年。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
(二)名誉理事长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长由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担任,主要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集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副理事长和理事由职教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推荐、经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职教集团根据基本原则,对各项事务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对重要议案进行审议。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集团骨干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赋予秘书处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四条 集团工作机构
(一)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职教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
(二)理事长单位可视工作情况成立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人力资源合作办公室、教育培训合作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理事长单位相关人员兼任。
(三)理事长单位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参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及专业校企合作工作组。
(四)各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职教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五)集团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集团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基本原则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形成各项决议。
(六)理事会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自愿遵守职教集团章程,恪守职教集团宗旨;
3.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4.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统筹各成员单位的资源利用与共享,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
(三)组织制订和修改职教集团章程;
(四)选举和任免领导机构成员;
(五)讨论研究各重要提案,并进行决策;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召开理事会及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三)向理事会提交职教发展的有关议案;
(四)制定实施理事会工作方案;
(五)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名单;
(六)理事会休会期间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七)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四)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
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职教集团内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负责起草、修订职教集团发展规划、章程等;
(三)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四)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搜集整理各成员单位间的意见和要求,就课程开发、实习基地建设、联合技术开发、共建生产性合作项目、教师培训、顶岗实习、订单培养、员工继续教育等方面问题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七)督促和监控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
(八)负责完成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办公室的职责
(一)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与学校人才培养相关的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育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等合作事务;负责科技项目联合申报和承担、横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与应用事务;
(二)人才资源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校企与校际人员互动、师资培养、学生就业等合作事宜;
(三)教育培训合作办公室协调员工培训、员工技能鉴定与考试、培训资源共享等事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和管理成员单位的资金援助、设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事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职教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职教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4.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职教集团信誉。
第二十二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委托,有权召集各专业校企合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4.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和合格毕业生。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2.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相关制度,改革不适应校企深度融合的规章制度,落实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责任,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3.为成员单位提供科技管理人才及员工培训所需的教师、教材、实验室等方便条件,亦可在对方开设教学点或共同开办各类人才培训中心。
4.学院相关资源全面向成员单位开放,为成员单位进行中间试验、产品试制、产品性能测试提供方便;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为各成员单位提供图书阅览、文体活动的免费资源服务。
5.为集团单位组织召开专场人才招聘会,优先向成员单位推荐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对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建立“订单班”。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凡学校有能力承担的科技任务(包括项目论证、产品开发与换代、新产品试制、成果转化、专题调研、科技咨询与论证、产品及工程设计、中间实验等),优先安排学院承担。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5 .优先为学院提供人才培养(含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生源)、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6.优先在学院设立专项基金或奖学金。
7.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集团,发展新的理事单位。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6、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商讨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